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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于蓝牌气瓶运输车新规政策
    发布时间:22-11-14   来源: 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

    轻型货车、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

    一、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

    (一)轻型货车车辆结构配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:

    1.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 1.4 倍。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

    超过 7.00in(英制)或者不超过 195mm(公制);后轮采用单

    胎的,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 265mm(公制)。

    2.发动机(柴油)排量:不大于 2.5L(冷藏车不大于 3.0L)。

    3.货厢内部宽度:不大于 2100mm(自卸式货车不大于

    1800mm)。

    (二)轻型货车(不含新能源汽车)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

    以下要求:

    表 轻型货车载质量系数限值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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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说明:1.本表中总质量、整备质量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;驾驶室乘员质量按 65kg/人

    计算。

    2.随车起重运输车、平板货车、车厢可卸式汽车按栏板式货车要求执行。

    3.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,应计入整备质量;对于随车起重运输

    车的起重装置质量,应计入车辆整备质量。

    4.厢式货车不包含危险货物运输车及由多用途货车改装的厢式货车;仓栅式货

    车包括仓栅结构的养蜂车、畜禽车、桶装垃圾车等运输类汽车

    (三)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

    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(货厢底板**仓栅顶部**距离小于或

    等于 1500mm 除外);层板(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

    板平行,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)布置应均

    匀、合理、不可拆卸。

    (四)自卸式货车后轮应采用单胎结构,车辆总长度应

    小于等于 5000mm。

    (五)除自卸式货车外,普通栏板式、厢式、仓栅式、平

    板式货车不得使用自卸式汽车底盘。

    二、小微型载客汽车相关技术要求

    (一)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(车

    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

    外)。

    (二)小微型载客汽车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 5500mm。(三)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 400mm 且小于或等

    于 700mm。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 800mm 且小于

    1600mm,按每 400mm 核定 1 人,具体为:座垫宽大于或等于

    800mm 且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,大于或等于 1200mm(且

    小于 1600mm)时核定 3 人。对既可分离、又可组合的同排座

    椅,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,选择一种座椅状态进行测量。

    (四)车辆的**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,

    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**平面对称分布;

    若**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间的长条

    座椅,则座椅**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(沿车辆前进方向)的横

    向距离,对面包车及车辆宽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 的小微型普

    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 450mm,对车辆宽度大于 1680mm 的小微

    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 550mm。

    (五)车辆的**一排座椅若设置为可折叠/翻转座椅,应

    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整体向前(或向后)翻转的

    形式;但若按倒数**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

    或等于车长的 30%,**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,如可

    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分别向左、右收起等形式。

    倒数**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,测量行李区的纵向长度

    时,将倒数**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。

    (六)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,**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

    不能被翻转,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(或座垫)

    上。

    3(七)车辆设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时,除**一排座

    椅外,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(为方便其他乘客

    上下车而特别设计的结构除外),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

    座椅骨架(或座垫)上。

    (八)车辆设置的**排及第三排座椅,如其纵向位置可

    以调节,则**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 600mm;如果

    **排配备豪华座椅(**少配备有脚托、腿托及座椅俯仰调节

    等功能)则**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可小于或等于 900mm;第三

    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 400mm。如果按

    倒数**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

    30%,**一排座椅的调节范围不受限制。

    (九)**排及**排以后的座椅,座间距应小于或等于

    1300mm。测量**排座椅的座间距时,**排座椅的纵向位置

    若可调节,将**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。

    (十)车辆行李区(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,应计入行

    李区范围测量)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总车长的 30%,其中总长

    度大于等于 5000mm 的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

    1500mm。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测量要求:

    1.**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不可以调节的,座椅应处于正

    常使用位置;**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可以调节的,应将座椅

    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(若此时与倒数**排的座间距

    不足 600mm,则应调节到座间距为 600mm 的位置),座椅靠

    背处于正常使用位置;倒数**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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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应将倒数**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进行测量。

    2.在三个位置(车辆纵向**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,

    以及车辆纵向**平面向左、向右各平移 25%的行李区横向宽

    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),分别测量**一排座

    椅的座垫**方(或座椅靠背**下方的**端,取两者中较后

    的位置)与行李区**方(应考虑后背门关闭的状态,但不考

    虑后背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)的纵向距离。

    3.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度

    (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,车辆纵向**平面处或其右侧平移

    25%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,则取其余两

    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)。

    (十一)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**应合理,正常使用时,

    肩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,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

    的上下车通道、影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。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

    停车时需临时移动、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。

    (十二)小微型面包车还应满足《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、摩

    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产业〔

    2014〕453 号)

    相关要求。

    三、清障车相关技术要求

    (一)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、厢式结构。

    (二)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 1000kg;

    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(**托举质量与平板**装

    载质量之和)应大于等于 1500kg。四、名词解释

    本安全技术规范中下述名词的适用范围:

    (一)轻型货车,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,

    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,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

    和三轮汽车,也不包括多用途货车、封闭式货车、专用作业车,

    以及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、封闭式货车改装的专用汽车。

    (二)小微型载客汽车,是指车顶外覆盖件(覆盖在车身

    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,不包括行李架、天线等车顶结构件

    上的附件)**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 1850mm,车长小于

    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,单层地板,一厢或两厢

    式结构,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。不包括轿车、运动型乘用车

    (SUV)、越野乘用车、旅居车、专用校车及其他专用客车(如:

    驾驶区与乘客区设有功能性隔断、布置旅行桌等**的商务用

    载客汽车)。

    (三)自卸式货车,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,

    包含自卸式垃圾车、渣土运输车、随车起重运输车等具备自

    卸功能的栏板式运输类产品。

    (四)面包车,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,单层地板,发动

    机中置(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,

    无论与缸体相连的发动机进气歧管等部件是否位于前轴之上;

    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),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

    人,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。

    (五)载质量利用系数,指车辆**允许装载质量与车辆

    6整备质量的比值,反映车辆质量利用的优劣。计算公式为:载

    质量利用系数=(额定载质量+驾驶室乘员质量)/整备质量,计

    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(不圆整)。

    (六)拖拽式轻型清障车,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

    小于 4500kg,具备托臂机构,能通过托臂机构托起被拖车辆一

    端进行牵引行驶,车辆结构上不具备载货空间的清障车。

    (七)平板式轻型清障车,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

    小于 4500kg,具备可移动平板、牵引绞盘等机构的清障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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